申訴人:林某,女,47歲,某市不銹鋼制品二廠
被訴人:某市不銹鋼制品二廠
法定代表人:董某,廠長。
第三人:某市某鄉人民政府(就訴人主管部門)
法定代表人:徐某,某市某鄉人民政府鄉長。
案情:
1997年1月,第一被訴人某市不銹鋼制品二廠轉制拍賣,申訴人林某得悉后即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要求,第二被訴人不同意對其進行經濟補償,而是采取繼續安置的辦法。申訴人遂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。
調查核實情況:
申訴人林某,1979年12月由第三人安置在被訴人企業工作。1996年9月起,申訴人長期請病假。1997年1月,被訴人企業轉制拍賣,申訴人得悉后,即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要求。但第三人不同意一次性經濟補償,而是對其采取繼續安置在轉制后的被訴人企業工作的辦法。此事經調解,三方曾達到繼續安置的協議。其中約定,如企業停工停產,每月最低生活費不低于170元;如企業關閉,繼續安置等。但申訴人此后反悔,再次要求被訴方一次性經濟補償10450元,被訴人認為數額過高,堅持安置辦法。
分析意見:
被訴人企業轉制拍賣后,第三人根據有關法規及本鄉實際對申訴人采取繼續安置辦法,并無不當,不僅符合政府對于轉制拍賣鄉鎮企業職工安置為主的原則,也切合當地的實際情況,且有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安置措施,因此,是合理合情合法的。
仲裁結果:
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:
1.對申訴人林某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;
2.本案仲裁費220元,其中受理費20元、處理費200元,由申訴人承擔。
上述案例僅供參考,如和現行法律、法規不一致,以現行法律、法規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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